辯論比賽示威被判監 梁國雄譚得志改判罰款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10/02 11:13

最後更新: 2018/10/02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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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表示會交由律師決定是否就定罪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社民連「長毛」梁國雄及人民力量「快必」譚得志,於2015年乘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擔任辯論比賽嘉賓期間,到場抗議人大8.31決定,兩人其後被票控妨礙使用文娛中心罪,兩人分別被判監7天,譚獲判緩刑1年。兩人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頒下判詞,駁回兩人定罪上訴申請,刑期上訴則得直,擱置兩人原有刑期,改判罰款3,000元。

兩人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並以案件涉及重大及廣泛的法律觀點向高院申請證明書,聆訊將於10月9日進行。梁國雄認為上訴至終審法院是好事,由法官決定人權重要,還是政權重要。

高院法官陳嘉信於判詞指,梁國雄指過往曾公開批評杜,故杜存在表面偏頗,惟梁沒有指出他的批評與本案有何關連,杜曾對他的批評作出過任何可以被認為是「表面偏頗的問題確實出現了」的回應,法官認為指控並不成立。

判詞又指,裁判官並無偏幫控方及對上訴人造成不公,裁判官亦正確裁定兩人的行為是「有意圖」,兩人漠視大會職員及司儀的警告,持續帶領其他示威者叫口號,明知他們正在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士。

法官亦指規例第12條對有關自由的限制是合憲,即使上訴人認為在本案的辯論比賽現場進行示威活動,可引起目標觀眾的關注,但這並不構成可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之合法理據。兩名上訴人的持續侵擾行為,已超出了受憲法保障有關自由的合理界線,故不能稱他們正行使憲法權利。

至於刑期方面,法官同意規例訂定之最高刑罰是適用於涉及暴力的犯案行為,裁判官應考慮梁國雄示威時,只用揚聲器叫喊口號,沒有使用暴力訴求、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壞,改判兩人罰款3,000元。